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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近年英国法下液散货运输租约的判例介绍
发布时间:2016-12-28 10:47:00       阅读次数:5988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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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液散运输通常会采用特别的租船合同,如Asbatankvoy BPVoy4。我们在此介绍几个近年液散运输程租合同的判例。

1、关于受载期前装货装卸时间的起算 – The Front Commander [2006] EWCA Civ 944

船舶在受载期前到达装货港、船舶早装时有发生,许多租约都会约定early loading clause。此外,许多租约会对受载期前递交NOR、起算装卸时间作出限制性的约定。本案就如何解释此类条款提供了一定的指引。

在The Front Commander 案中,租约基于Asbatankvoy订立,Asba第5条规定除非租家许可(sanction),装卸时间不在受载期前起算。租约附加条款第31条约定除非租家书面同意(consents in writing),船舶不可在受载期前递交NOR,AND 装卸时间不在受载期开始日的0600前起算。附加条款第33条则约定了如果租家允许在受载期前递交NOR、提早靠泊,早装的一半时间应当在装卸时间、滞期费中扣除。

涉案船舶提早到达装货港,租家书面 confirm 船舶在到达港口后递交NOR、依照码头指示靠泊,并表示we want her to berth/commence loading 8 January (受载期自9号开始)。涉案船舶也实际在受载期前递交NOR、靠泊、装货。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租家同意乃至指示船舶提早递交NOR、装货的行为是否可被视为租家同意装卸时间提早起算。

高等法院支持了租家的抗辩,而上诉法院最终支持了船东的主张,认为本案装卸时间可提早起算。当然,租家依据早装条款可扣除一半装卸时间。

上诉法院的法官首先分析了如果没有附加条款的约定的情形。法官认为,Asba第5条、第6条结合起来的意思应该是除非有租家的许可(sanction),装卸时间不在受载期前起算。法官认为其倾向认为本案中租家的请求、命令已可以被视作sanction。

进一步的,法官认为在本案中租家的行为也已经符合租约第31条规定的书面同意。法官认为租家不仅同意了提早递交NOR、靠泊、装货,而且给出了此类效果的指示,而前述同意和指示是书面的。法官指出船舶实际提早上引水、靠泊且装货,而如果没有租家的指示,船舶不会被允许靠泊。法官并指出把同意NOR提早递交、装货与同意装卸时间开始起算两者完全区分开来也是不现实、不符合商业操作的,NOR的递交和装卸时间的起算是密切相关的。

PS:许多租约的约定更有利于承租人,比如约定如承租人同意早装,从靠泊或实际开始装货的时间到受载期前的时间(或者实际节约的时间)都加为允许的装卸时间。BPVOY4 第 7.3.1 就如此约定。


2、Asbatankvoy下承租人没有更改装卸地点的权利 - The Antiparos [2008] EWHC 1139 (Comm)

油轮租约常约定承租人可以在一定的地理区间内选择装货地点。英国普通法下,除非租约另有约定,承租人一旦作出选择、指定了装卸地点,其后就无权要求变更装卸地点。基于贸易的需要,油轮租约常特别约定在指定了装卸地点(特别是卸货地点)后承租人有更改装卸地点的权利。

The Antiparos 案围绕的争议是Asbatankvoy合同下承租人是否有权更改装卸地点。

最终,法院认定Asbatankvoy4(c)款只是规定承租人更改装卸地点的后果即支付额外的费用,但Asbatankvoy并未赋予承租人更改已经指定的装卸地点的权利,也即船东可拒绝承租人更改装卸地点的要求。

PS:此前,包括较为权威的Voyage Charters(3rd Edition)一书都认为Asbatankvoy合同下承租人有权更改装卸地点。

3、关于Shellvoy 5/Shellvoy 6中 NOR递交和检疫清关的特别规定 - The Eagle Valencia [2010] 1 Lloyds Rep 593

依据70年代的先例The Delian Spirit ,free pratique等通常要进行例行手续暂时没有通过不影响装卸时间的起算。

然而,Shellvoy5/6都规定了如船舶在递交NOR后未在6小时内清关、通过检疫(除非依照习惯在靠泊前无法通过)和其它执行租船合同所需要的文件,则已经递交的NOR无效。

本案中,上诉法院的法官指出由于检疫只是一个例行手续(formality),一般情形下,检疫问题并不影响NOR的递交和生效,但双方在合同中特别对此问题作出了约定,依据Shellvoy5的特别约定,如在6个小时内没有取得相关的证书,该NOR应该是无效的。由于NOR无效,因此装卸时间不能在递交NOR后6小时开始起算。

PS:BPVoy4也有此方面的规定,不过特别规定船长发Protest即可。关于BPVoy4的约定也有一个案例The Bow Cedar [2005] 1 Lloyd s Rep. 275。

4、滞期费索赔时效条款 – The Eternity [2008] The Abqaia [2012],The Adventure [2015]

租约常对滞期费或其它费用的索赔时效作出约定,例如常见的Amoco Claims Clause规定船东在90天内提出索赔。而部分租约的索赔时效条款不仅对于索赔时间作出规定,也会对于索赔文件作出约定,有部分租约约定索赔人需要提供滞期费索赔(相关的)文件,而更为严格的租约则会约定索赔人需提供所有文件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例如BPVoy4的time bar clause。

在1982年的The Oltenia [1982] 1 Lloyd s Rep. 448案中,法院认可了此类约定提供all supporting documents的索赔时效条款有效。

近年的三个关于BPVoy4滞期费索赔时效条款的案例可供船东和租家参考。

The Eternity [2008] EWHC 2480 (Comm)

租约采用BPVoy4格式,船东没有提供pumping logs,法官认为尽管船东未满足滞期费索赔时效条款规定的提供所有文件的要求,但是pumping logs仅是为了支持其中一部分滞期费索赔,法官认为船东的整个索赔被time barred的解释将是一个令人惊讶的解释,法院判定本案中船东只是有部分滞期费索赔被time barred。

The Abqaiq [2011] EWCA Civ 1127

该案对于船东较为有利,租约采用BPVoy4格式,然而承租人虽然一开始提出了索赔、提供了文件,但其索赔的并不是滞期费,在90天的time bar过了以后其才将索赔的性质修改为滞期费、并重新计算了滞期费。

上诉法院的法官支持了船东的主张。法官并指出虽然船东需提供支持文件,但该些文件不需要和索赔同时被提供给租家,这些文件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就可以。法官也说明如果租家获取的部分文件并非来自船东,这可能也是可以的。租家抗辩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滞期费发票的抗辩也被驳回,法官认为船东将索赔重新标签、提供新的计算是可以的。法官在解释BPVoy4第20.1条的时效条款时认为船东提供的文件应当:documents which objectively [the charterers] would or could have appreciated substantiated each and every part of the claim ,that they are thereby put in possession of the factual material which they require in order to satisfy themselves that the claim is well-founded.

The Adventure [2015] EWHC 318 (Comm)

该案再次提醒船东在滞期费索赔时要十分的小心。涉案租约仍是使用BPVoy4格式,我们知道BPVoy4不仅规定船东提供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而且第19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9.3条规定船东要提交copies of all other documentation maintained by those on board the Vessel or by the Terminal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go operations。仲裁庭基于船东未及时提交port log、time sheets以及发送给港口当局关于通过检疫的一封邮件,认为船东的索赔过了时效。案件上诉至高等法院,船东的请求被驳回。

高等法院的法官指出BPVoy4规定的是提供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而不仅仅是 supporting或essential的文件,因此船东需要提供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每一部分的文件,在本案中port logs和time sheets是应被提供的,法官指出虽然前述文件的信息在SOF中也可看出,但条款很明确规定的是all documents。此外,法官认为基于该租约关于检疫的特别约定,关于检疫的一封邮件可能也是需要被提供的(就这个问题法官考虑了上文提及的the Eagle Valentia案)。

5、NOR是否可使用email递交 - The Port Russel [2013] EWHC 490 (Comm)

该案租约使用BPVoy3格式,BPVoy3规定的NOR递交方式中不包括Email。案件争议焦点是使用Email递交的NOR是否有效。BPVoy3关于NOR递交的约定如下:may be given either by letter, facsimile transmission, telegram, telex, radio or telephone …..,也即Email并不是约定的NOR递交方式。

该案争议首先交由仲裁裁决,多数仲裁员认为通过Email递交NOR有效,仲裁员认为1990年BPVoy3的起草者已经列明了当时NOR递交的所有方式,如果当时Email就已被正常的使用,其也肯定会把Email列进去,仲裁员认为虽然条款未列明Email但不代表该方式是不可被接受的。

该案被上诉至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持相反观点,法官认为该NOR条款的规定是明确的,法官并特意提及了租约的滞期费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可以使用Email提出索赔,而NOR条款并未修改,法官认为基于租约的约定,本案中Email并不是有效的NOR递交方式。

这个案件再次表明法官在解释条款时通常会给出ordinary and natural meaning,船东需要特别注意液体货物的很多租约里面没有规定可以通过Email递交NOR。

6、In-transit loss clause - The Valle Cordoba [2014] EWHC 129 (Comm)

油轮承租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常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in-transit loss clause,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超过一定比例的短少,承租人可在支付运费时扣除短少的货物所对应的货物价款。

在The Valle Cordoba案中,法官讨论了in-transit clause的含义,法官认为,in-transit loss clause 通常只是在运输过程中普通的损耗、计量差、蒸发挥发、货物自然特性等原因导致装卸港货物数量差异时才适用,由于外部的、意外的事件导致货物发生了短少,该条款正常的并不适用。该案中,海盗劫持船舶并过驳货物,法官认为这不是in-transit loss所针对的情形。

法官也指出即使承租人可援引该条款,船东仍可依据租约的免责条款提出抗辩,而该免责条款并入了《海牙-维斯比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

7、租家re-nominate装港后解约的权利 - The Kriti Filoxenia[2015] EWHC 997 (Comm)

涉案租约使用BPVoy3合同,租约第17条为解约权条款/cancelling clause,租约第24条为改港条款。

就租家指定的第一个装货港口,船舶预计可在解约日/cancelling date之前抵达。然而,租家其后要求更改装货港,就新的装货港,船东给的ETA在解约日之后一天。事实上,如果租家一开始就指定的是更改后的港口,船舶也无法在解约日前到达。

租家认为其有权依据解约权条款解除租约,该条规定If it appears to Charterers that the vessel will be delayed beyond the Cancelling Date …Charterers shall have the option to cancel this Charter。

法官认为租家无权解除租约,法官认为基于对租约的合理解释,租约第17条规定的解约权在租家依据第24条更改港口后不再存在。

PS:如果使用的是BPVoy4格式,基于本案的事实,则租家应当有权利解除租约,具体可见BPVoy4第22.2.1条。

8、关于VLCC之间过驳是否被准许 - The Falkonera [2014] EWCA Civ 713

涉案航次租船合同基于BPVoy4格式订立,BPVoy4第8条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STS,但相关操作需要依照ICS/OCIMF 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且附加条款约定了过驳船需要船东的approval。这也是常见的租约约定。

该案中,船东拒绝了承租人VLCC之间STS的要求,船东认为,ICS/OCIMF STS Transfer Guide 不包含VLCC之间过驳的指引、该作业并不是标准的,且如此作业有技术上的困难和危险。船东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败诉,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船东拒绝租家的请求并不合理,法官认为该过驳条款足够宽泛、包括VLCC之间的过驳,法官采信了租家专家意见认为船东在该航次中拒绝该请求并不合理。法官并指出虽然ICS/OCIMF Guide不包含VLCC之间过驳的程序,但指引并未禁止VLCC之间的过驳可参照该指引。

支持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法院的法官指出,VLCC之间的过驳虽然不是standard的operation,但是并不表明船东拒绝VLCC之间的STS就是合理的,法官并指出租约是规定租家请求船东approval过驳船而不是STS作业本身。

此外,在本案一审后的2013年,OCIMF颁布了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 for Petroleum, Chemicals and Liquefied Gases (First Edition),前述版本包括类似VLCC船型的船舶过驳的章节。

本案也表明船东在收到租家的STS要求必须做合理的回复,其也就同意、拒绝相关请求提供了一定指引。

9、关于美国COC中期检查和NOR递交 - The Chembulk Hong Kong – SMA No. 40712,6 Apr 2010

依据美国海岸警卫队(US Coast Guard)的要求,自2001年开始,在美国水域运营的油轮都必须拥有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m(COC),该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但是在证书颁布后的1年要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在2001年以前,挂靠美国港口需要提供的证书为 TVEL (Tank Vessel Examination Letter)和Letter of Compliance ,现已被COC取代,有一些早年的仲裁案件关于TVEL。

如船舶不持有COC证书,则需要先进行实质的检查,该检查和取得证书的程序通常不会被认为是英国法下一般的 例行程序,毕竟这不是每一航次习惯的、通常性的检查。因此,船舶在未在获得该证书之前,无法递交有效的NOR。纽约仲裁(LMLN 416-14 October 1995)关于船舶无TVEL证书(当时TVEL尚未被COC代替)时,船东递交的NOR是否有效的争议,仲裁员判定无TVEL证书船舶无法递交NOR,其后的纽约仲裁中仲裁员也持相同的观点。

有仲裁案例表明,如船舶持有COC证书但面临中期检查,不影响有效的NOR的递交,除非合同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当然,中期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仍需从装卸时间中扣除。在Chembulk Trading和Interchem Logistics所涉的一个纽约仲裁案中,租约使用Asbatankvoy,仲裁员裁决用于中期检查的时间需从装卸时间中扣除,但要做中期检查的事实不影响先前递交的NOR的有效性。

PS: EWCA表示是Court of Appeal的判例,EWHC表示是High Court的判例,Court of Appeal高于High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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